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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鸣3印發 《鄭州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0-18 訪問次數:
沐鸣3印發 《鄭州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開發區、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門:

現將《鄭州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6月25日



   鄭州市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職稱評審工作,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沐鸣3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沐鸣3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辦〔2017〕53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沐鸣3印發〈河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人社規〔202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志,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職稱評審是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評審標准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

我市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初級職稱采取考核認定、考試等評價方式,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創新職稱評價方式,結合不同行業和專業特點,采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面試答辯、講課答辯、業績展示、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工作。各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職稱制度建設、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監督檢查等工作,承辦經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標准分為國家標准、地區標准和單位標准。地區標准包括省級標准和市級標准。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准,制定省級標准。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准及省級標准,制定不低于省級標准的市級標准。用人單位依據行業特點和實際,制定不低于市級標准的單位標准,也可直接適用市級標准。自主評審單位制定的單位標准,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評審標准應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品行表現、創新能力、分類評價,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破除唯學曆、唯資曆、唯論文、唯獎項、唯帽子傾向,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不將人才稱號、學術頭銜的數量、層次作為人才評價的限制性條件或直接依據。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

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評審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和可持續增長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具有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要求的評審專家數量;

(四)申請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單位,具有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設置有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組織健全,制度完備,管理規範。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職稱政策,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評估後重新核准備案。評估未通過的不予備案。未經核准備案的,不得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申請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備案;申請組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一般由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業、事業單位申請組建,管理規範且具備服務能力的社會組織也可申請組建。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建。

承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組建申請和方案,經鄭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開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職稱政策宣傳;參與職稱評審標准制定,根據本領域專業發展變化提出專業調整意見;報送年度職稱評審工作安排,審核職稱申報評審材料,保障評審工作經費,組織職稱評審會議,保證職稱評審質量;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受理對評審結果的查詢、複查、舉報投訴、應訴及信訪調查核實等;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面向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開展職稱評審的系列(專業),原則上一個系列(專業)只組建一個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在核准備案的系列、專業、層級、人員範圍內開展評審工作。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範圍進行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正高級職稱專家組成。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副高級以上職稱專家組成,其中正高級職稱專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正高級職稱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要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

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9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9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中級以上職稱專家組成,其中高級職稱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且聘任滿3年;

(四)在職在崗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系統全面掌握本專業相關理論和專業知識,實踐經驗豐富,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較高權威性和知名度;

(五)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

第十三條  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和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人數按照不低于職稱評審委員會規定人數的3倍遴選,積極吸納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較高權威性和知名度或本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中青年專家應有一定比例。對已達到退休年限、已辦理退休手續、已脫離本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以及不能正確履行評審工作職責的人員,應調整出專家庫,確保專家庫人選的質量。

按照管理權限,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人選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入庫,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人選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通過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入庫。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  職稱評審工作一般每年開展一次,當年年底前應完成評審任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統一安排,發布全市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安排。

評委會承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報送年度評審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召開的,應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

第十五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遵守職稱考試、面試、講課、答辯等有關規定。

申報人應當為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的本單位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在我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自由職業者。申報人應當通過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工作單位申報職稱,自由職業者通過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人事檔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機構申報職稱。

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當年年底前達到退休年齡且未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違反行業法律法規受到從業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的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申報人在1個評審年度只能參加1次職稱評審。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關規定破格申報評審相應職稱。

對長期在農村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曆等要求。

第十七條  申報職稱評審,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推薦,按照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在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和年度職稱評審計劃內開展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相結合的推薦要求,制定本單位職稱申報推薦辦法,經單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討論通過並公示後實施,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由其所在申報部門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一)公開。是指公開職稱政策、單位年度職稱評審計劃、單位推薦辦法、申報人評審材料以及考核推薦結果。

(二)展示。是指對所有申報人的基本情況、評審材料、證件等進行審核並統一在單位公開展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未經展示的材料,不得上報。涉密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後方可申報。

(三)考核。是指單位組成考核推薦小組,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的品德、能力、業績進行綜合考核。

(四)評議。是指在考核的基礎上,對申報人進行民主測評,綜合各方面情況,確定擬推薦人選,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五)監督。是指單位在推薦過程中,接受單位職工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職稱申報推薦實行誠信雙承諾制,個人申報職稱和用人單位審核推薦均要做出誠信承諾。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反映本人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簽訂職稱申報誠信承諾書,對個人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推薦程序和要求進行推薦,對申報人個人信息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人信息、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和推薦工作的客觀公正進行承諾。

第二十條 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申報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評委會承辦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申報人是否屬于本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範圍,申報手續是否完備,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整、規範、真實、有效,申報人的個人信息和申報材料是否與職稱管理服務平臺填寫一致等,不負責對申報人學術技術水平的評價。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委會承辦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資格審查和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接收並審核完申報材料後,應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評審工作方案後實施。評審工作方案包括申報人數,申報材料接收和審核情況,評審材料的專業分布情況,評議組分組和專家需求建議,擬召開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等會議籌備情況以及會議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相應職稱系列或者專業評審權的地區、部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

中央駐豫單位或者市外單位委托我市代為評審中、高級職稱的,應當提交國家部委、中央企業總部人事部門或者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有委托資質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後可參加我市職稱評審。

我市不具備評審權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由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國家部委或者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代為評審。跨地市之間委托評審中級職稱,由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主管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自主評審單位中暫不具備評審條件的系列(專業)可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自主評審單位或相應系列評委會代為評審,評審結果由受委托單位或相應系列評委會以《委托評審結果告知函》通知委托單位,作為單位聘任的依據。同一年度內單位同一系列(專業)只能委托同一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未按規定履行委托程序的,評審結果無效,函複結果無效。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三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突出貢獻,民主評議、獨立評審,客觀公正、責權一致的原則,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評審規則,嚴格把握評審標准,綜合評議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保證評審質量。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營造濃厚的民主氛圍,充分尊重每位評審專家的獨立評審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評審專家施加影響。

第二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議組成員在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從事專業應當涵蓋申報人的申報專業。確因工作需要,可推薦1至2名相關行政部門領導擔任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

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每年度調整一次,調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評審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評審專家連續參加同一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一般不超過3個年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幹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主要程序:

(一)召開職稱評審委員會成立會議,開展業務培訓。組織專家學習職稱政策、評審標准、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工作紀律等相關文件,明確職稱評審要求。承辦單位應當與評審專家、工作人員簽訂《職稱評審和保密承諾書》。

(二)同行專家評議。依據評審標准,評議組專家集中審閱材料,每份申報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專家審閱,1人主審,其他人輔審。評議組專家充分討論、評議,綜合評價申報人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薦到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予推薦人員,評議組應當注明不予推薦的具體原因。

不設評議組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分工負責評議工作。

(三)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人數,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分別不少于17人、13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分別不少于11人、9人。評議組向職稱評審委員會介紹同行專家評議情況,逐一介紹申報人的基本情況和評議意見,回答評委提出的質疑。在發揚民主、各抒己見、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對照評審標准,獨立做出評議意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嚴禁重複投票。

(四)宣布投票結果。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並會同至少兩名評委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七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評審未通過人員原因、評審中有關具體情況的政策把握、發現的弄虛作假情況等,會議記錄歸檔管理。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當妥善留存至少10年,不予公開。

第二十八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嚴守評審紀律,遵守保密規定。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未經批准不得對外聯系,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外泄露面試、答辯、講課情況及評審過程中的個人發言、爭議問題、評議意見、表決情況等內容。

評審專家一般不得主審本單位或者本地區申報人的評審材料。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實行回避。

加強對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工作情況等方面考核,作為續任評審專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評審會議結束後,評委會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會議紀要、職稱評審結果及相關材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評委會承辦單位同步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其中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職稱自主評審單位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評委會承辦單位要落實評審未通過原因查詢制度,向評審未通過人員做好解釋工作。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和《信訪工作條例》等規定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申報人員,取消其評審結果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制發職稱確認文件和辦理職稱證書。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自主制發確認文件,按規定備案後,自主辦理職稱證書。職稱取得時間以職稱確認文件下發時間為准。

第三十一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認同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評委會承辦單位書面申請複查、進行投訴。評委會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對申報人的申報資格、個人信息和評審材料的真實完整有效性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複查評審專家對申報人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評價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流入地重新評審或者確認。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自主確定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服務

第三十三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一步規範工作流程,統一數據標准,實現職稱網上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發文、辦證等一網通辦。逐步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證書網上查詢驗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承辦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複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評委會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責任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准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准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範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職稱評審委員會違反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糾正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填報虛假信息、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具有職稱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其職稱,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職稱申報推薦程序和審核職責的,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甚至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單位2年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非公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職稱申報推薦程序和審核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等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責令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